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4.01)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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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1.韩国通过《发明振兴法修订案》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制度

2024年1月9日,韩国国会通过《发明振兴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职务发明创造制度。该修正案于今年1月份公布,并于6个月以后开始实施。根据《发明振兴法》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员工依据其岗位职责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不仅属于雇主的业务范围内,也归属于员工当前或过去的职责范围内。职务发明创造制度通过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员工予以奖励,激发员工的发明积极性,保证企业稳定地继受员工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确保企业获得职务发明创造的技术转让和商业化的利益。

《发明振兴法修正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职务发明创造继受制度

现行制度下,基于对发明创造完成后、收到继受转让通知前存在双重转让风险的考虑,职务发明创造的继受需要在收到继受通知后开始。

修正案规定,发明创造完成之后,企业便可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继受。

(2)职务发明创造赔偿诉讼制度

现行制度下,职务发明创造诉讼要求当事人提交计算合理赔偿所需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不予提交。

修正案规定,在职务发明赔偿诉讼中引入证据出示和保密令制度。商业秘密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禁止将证据用于诉讼以外的目的。

此外,为促进职务发明创造和建立公平的奖励文化,韩国政府将于2024年上半年出台《职务发明创造指南》。该指南包括职务发明创造认定标准、企业与雇员的协商程序以及相关赔偿案例等。

(编译自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19990&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2.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正式生效

韩国《外观设计保护法》修正案(DPA)已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3年内可提交相关设计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被认为与申请人在先注册或提交的外观设计相似,则后提交的外观设计必须作为相关外观设计申请提交。尽管原则上注册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拥有在商业和工业上使用注册外观设计和任何类似设计的专有权,但在韩国,通常的做法是提交新的申请,以作为主要设计的相关外观设计获得注册。通过这种相关外观设计注册实践,如果未来因相关设计与主要设计相似而产生任何争议,则可以通过该种注册较为清晰的界定相关设计与主要设计的关系。

根据修订前的规定,相关设计的申请必须在主要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1年内提交。修订后的法案将1年期限延长至3年。

(2)更容易主张新颖性推定

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任何寻求利用宽限期(某一设计的申请是在相同或相似的设计被提交之日起1年内提交的,则可认为后提交的设计与前者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人都必须(i)在提交申请时,(ii)在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布授权/驳回的最终决定,(iii)对第三方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时,或(iv)对第三方提出的无效诉讼作出答复时主张新颖性推定外观设计注册。

修正案取消了主张新颖性推定的时间限制。由此,外观设计申请人主张新颖性推定的时间不再被限制在以上四个时间节点,也无需利用第三方人为地针对自己的设计提出无效诉讼或异议,申请人可以随时主张新颖性推定。

(3)优先权申请相关程序的额外时间

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提交国际申请的人必须在作为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提交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申请,并应在外观设计申请中具体说明意图向韩国知识产权局主张优先权。此外,必须在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经外国政府认证的外国优先权申请副本

修正案规定:①有正当理由的,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②优先权要求可以在外观设计申请提交之日起3个月内修改或添加;③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按原定期限提交优先权文件,则3个月的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9dfe3918-1fac-4066-b806-7cc05c811283)

3.沙特将采用新的“Saudi Arabia”商标注册指南

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决定将“Saudi Arabia”(沙特阿拉伯)这个名称指定为国家公共财产,任何包含该名称的商标注册申请都必须遵守新通过的规定。

新规定明确商标申请人必须是政府实体或特殊监管实体,或者商标必须与重要且独特的房地产或服务项目相关。且“Saudi Arabia”名称必须是商标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其基本要素。

除此之外,沙特知识产权局还决定将沙特阿拉伯的城市、地区和公共场所的名称作为国家财产。任何包含这些名称的商标申请必须遵循特定的准则:(1)城市、地区或公共场所的名称应该是商标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主要元素;(2)在商标中使用这些名称不应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或来源产生任何混淆。

根据该决定,这些规则也适用于根据这些准则注册的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请求或任何其他合法交易。此规则还适用于任何包含“Saudi Arabia”“the Kingdom of Saudi Arabia”名称或以阿拉伯语或任何其他语言提及国家的任何符号或含义的商标申请。

沙特知识产权局允许注册带有城市、地区或公共场所名称的商标,前提是其含义与地名不同,并且不存在滥用商标的行为。注册商标所有者必须确保其使用不会损害或扭曲王国、其城市、地区或公共场所的形象或声誉。除此之外,针对此类注册商标,法律并不授予所有者对特定名称的专有权,也不允许他们阻止他人使用该名称。规则允许将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为地理标志。该规则对于发布前尚未处理的商标申请具有溯及力。

(编译自https://saudigazette.com.sa/article/639158/SAUDI-ARABIA/SAIP-adopts-new-trademark-registration-guidelines-for-Saudi-Arabia)

二、RCEP协定成员国

1.日本制定专利申请非公开制度的新指导方针

2023年12月19日,日本内阁以《经济安全保障推进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指定为非公开的受保护专利的信息管理内容”为基础,围绕尖端技术等专利申请非公开制度,针对信息泄露问题制定了新指导方针,方针涉及内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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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自https://www.cao.go.jp/keizai_anzen_hosho/doc/patent_tekisei_guideline.pdf)

2.澳大利亚采用马德里商品和服务清单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APO)计划于2024年采用马德里商品和服务管理器(MGS)清单。该清单作为一个术语数据库,用于对《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中商标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其所包含的术语范围比澳大利亚目前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列表更广。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将于2024年3月正式采用马德里商品和服务管理器清单,并引入语义搜索功能,帮助申请人在列表中找到具有相似含义的术语。如此,确保从澳大利亚选择列表到马德里商品和服务管理器列表的无缝衔接。

新系统不仅有助于减少澳大利亚人在国际申请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个更全面的商标分类术语数据库以供访问,而且使得澳大利亚的分类标准与国际最佳实践保持一致。

(编译自https://www.ipaustralia.gov.au/news-and-community/news/adopting-the-madrid-goods-and-services-list)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修正案及附录生效

2023年12月5日至7日,欧亚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会议(第三十次例会)通过《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发明”和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案及补遗文件。修正案与补遗文件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1)提交权利要求书的限制

《专利实施细则》新的第211条第61款明确,当欧亚专利局(EAPO)收到的欧亚申请文件(包括欧亚分案申请文件)中缺少权利要求书时,补充提交此类材料的时限为2个月。如申请人在期限内提交缺失的材料,则可继续享受《专利实施细则》第37条第3款规定的继续审查程序;若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权利要求书,则相应的欧亚申请被视为撤回。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实施细则》并未明确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是否可以提出延长时限的请求。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于欧亚分案申请,若错过了《专利实施细则》第41条第5款规定的提交权利要求书的2个月期限,且补充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49条第6款的要求,申请人也可以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2)延长提出异议的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3条第1款及第116条第2款规定,专利授权异议期和专利无效异议期均延长至自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3年,此前的时间为9个月。

(3)扩大工业品外观设计核查范围

《专利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扩大了欧亚专利局在实质审查期间对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核查的范围:无论第三方是否对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主管机构均要对授权的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特别地,欧亚专利局需依据其掌握的信息验证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新颖性”的可专利性标准。

主张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在先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编译自https://www.eapo.org/eapv-news/dopolneniya-i-izmeneniya-v-patentnuyu-instrukcziyu/)

2.墨西哥实施专利授权加速的新程序

2023年11月13日,墨西哥专利商标局(IMPI)发布了专利授权加速(APG)协议指南。

专利授权加速计划是墨西哥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合作实施的一项新程序,两主体通过交换工作成果来简化和加快程序。依照专利授权加速协议指南,即使已经开始实质审查,申请人也可以向墨西哥专利商标局提出在美国专利授权加速的申请,这与专利审查高速路在实质性审查未开始前提交申请的要求不同。

使用该程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该程序仅适用于以电子方式申请的专利申请,因此,如果专利申请还在进行实体审查,则需要向墨西哥专利商标局提出电子申请请求;

(2)墨西哥专利申请必须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有相应的专利申请,且该申请已经获得授权并被公布;

(3)墨西哥专利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应与美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一致,但墨西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应与美国专利申请的范围相同或更窄,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与专利授权加速请求一起提交一份补充文件,以满足这一要求。删除权利要求也被允许。

专利授权加速计划为拥有美国授权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有吸引力的途径,为广泛使用的专利审查高速路计划提供了互补的选择。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6f766dd9-6179-4e3a-8ac2-60b7cc1033de)

3.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和加拿大贸易专员服务再次签署谅解备忘录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和加拿大贸易专员服务(TCS,由加拿大全球事务部牵头组织的出口促进机构)于2019年首次建立备忘录,并在共同促进加拿大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

2024年1月9日,双方再次签署谅解备忘录(MOU),此次签署的备忘录的有效期为五年。备忘录的目标如下:

(1)开发数字和虚拟教育内容和工具,帮助加拿大中小企业在海外开展业务时有效识别、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

(2)通过知识产权村(IP Village,由加拿大多方组织和机构合作建立的组织,致力于帮助加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如何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以及与工业界和学术界战略性地加强和深化关键伙伴关系,以便在中小企业出口商和代表性不足的群体就知识产权相关问题寻求援助时更好地提供信息和支持;

(3)开发一种数据驱动和以证据为基础的方法,以确保知识产权相关项目的实现取得更好效果。

(编译自https://www.canada.ca/fr/office-propriete-intellectuelle/nouvelles/2024/01/lopic-et-le-service-des-delegues-commerciaux-font-la-promotion-de-la-protection-de-la-propriete-intellectuelle-canadienne-a-letranger.html)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