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组展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出国展览团管理工作,请各有关组展单位按照《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管〔2006〕28号)第十九条规定,以展览团总人数(包括组展单位工作人员、分团带队人员、参展企业人员)不得大于总展位数(按标准摊位计算)2倍的标准申报展览团人数。中国贸促会将严格按此标准审批。
特此通知。
中国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