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4.02)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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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1.阿联酋推出两项新的知识产权举措

近期,为加强培育创新环境、支持知识产权发展,鼓励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成长,阿联酋经济部在知识产权和创业领域推出了两项新举措。

一是建立“无形资产融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为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提供融资选择和财务帮助,降低此类企业的融资难度。阿联酋希望通过为初创企业提供扩张的机会,从而改善知识产权环境,进而加强阿联酋作为全球卓越创新和创业中心的地位。

二是实施“专利孵化器”计划。为了向创新者提供支持,鼓励创新者申请专利,“专利孵化器”倡议主张,阿联酋工业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将负责各酋长国在专利注册提交的申请过程记录备案,并明确各酋长国工业产权局的业务和行政责任。该倡议将提升创意概念的价值,并强调保护创新者和技术专利持有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阿联酋经济部、国家科研和专利机构以及知识产权部门将共同努力实施该计划。

(编译自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uae-launches-two-new-ip-initiatives)

二、RCEP协定成员国

1.韩国将二次电池纳入专利优先审查范围

2024年2月19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宣布将二次电池纳入专利优先审查范围并正式开始实施。二次电池领域的专利审查周期预计从之前的22.9个月缩短至2个月。这是继半导体(2022年11月1日纳入优先审查范围)、显示器(2023年11月1日纳入优先审查范围)之后,第三个与韩国国家尖端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领域被纳入优先审查范围。

二次电池是包括电动汽车在内的环保移动产业的核心技术,同时也是一个争夺专利权以捍卫技术竞争的领域。过去五年,二次电池领域研发表现非常活跃,该领域的专利申请从2018年的8940件增长至2023年的15720件,年均增长率11.9%,是所有领域专利申请年均增长率的四倍多。

随着全球技术霸权争夺不断加剧,韩国企业将通过二次电池专利快速获权来提升技术创新速度和技术保护的力度,具体的审查对象包括:

(1)与二次电池材料、零部件、设备、制造或设计技术直接相关的申请;(将二次电池相关技术应用于其他领域的申请,如,装载二次电池的汽车等,不属于优先审查范围。)

(2)在韩国生产或准备生产二次电池相关产品和装置的申请;

(3)与二次电池技术相关的国家级研发项目成果的申请;

(4)由二次电池专业重点大学(研究院)依据韩国《国家尖端战略产业法》提出的申请。

申请优先审查时,应该当在提交优先审查时附送优先审查说明书。

此外,韩国知识产权局将会采取措施,将生物技术等其他国家战略产业纳入快速审查范围,从而支持韩国产业技术创新,增强相关产业的竞争力。

(编译自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022&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2.新加坡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治理框架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新加坡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框架草案(以下简称“框架草案”)进行公众咨询。该框架草案是IMDA与其全资子公司人工智能验证基金会(AI verify Foundation)合作开发的成果,从以下九个维度对人工智能的治理进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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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策监管人工智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新加坡政府正在寻求一个涵盖技术保障和标准、前瞻性政策考虑以及国际合作的全面框架,而目前提出的框架草案则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未来提供了平衡而全面的讨论基础。

(编译自https://www.allenandgledhill.com/sg/publication/articles/27238/announces-proposed-model-ai-governance-framework-for-generative-ai)

3.新西兰发布司法系统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指南

2023年12月8日,新西兰司法机构发布了针对法院和法庭参与者在诉讼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

2023年4月下旬,新西兰司法机构成立了司法人工智能咨询小组,成员包括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的代表。咨询小组的任务是制定以在新西兰法院使用为背景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指南。使用指南征求了400多个相关方的意见,包括法律专业会员团体、法律学生协会、学术界和社区组织。该指南草案还与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加坡的司法机构共享。

使用指南共包括三册,包括:法官、司法官员、法庭成员及司法援助人员指南,律师指南,非律师指南,以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使用指南提供了有关什么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固有的风险(包括安全风险)、适宜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场景,以及不适宜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情况。

生成式人工智能为法院以及法庭参与者提供了潜在好处,如让非律师群体更容易获得法律知识和信息以便增加有关群体将诉求诉诸司法的机会。在新西兰的法律背景下,制定使用指南,可以更好地帮助司法人员、律师以及非律师群体在法庭或诉讼程序中正确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

(编译自https://www.nzbar.org.nz/news/judiciary-publishes-guidelines-use-generative-ai-courts-and-tribunals)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美国发布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权指南

2024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权指南》,该指南于2月13日生效。该指南为中央复审单位、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PTAB)会在内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利益相关者明确了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如何分析发明权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美国专利和专利申请中指定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美国联邦巡回法院依据文义解释和判例认为,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美国专利商标局重申并坚持了该立场,规定在申请数据表、发明人的宣誓或声明或替代声明中将机器命名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将被视为不当发明人。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当前的判决或观点并非是对人工智能当前以及未来发展的限制,而是承认了当前的法律术语明确限制了美国专利法上的发明人仅能是自然人。

(2)人工智能辅助发明具有获得专利的资格。根据《美国法典》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无论人工智能或者其他工具的贡献程度如何,只要发明人是自然人即可。因此,人工智能仅仅是不能成为合格的发明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人使用特定工具(包括人工智能系统)创造的发明会丧失获得专利的资格。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专利制度是激励以人为中心的活动的规则设计,因此,肯定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可专利性并禁止对非自然人授予专利主体资格,既能保护当前的专利制度,同时又能激励人类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发明创造。

(3)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确定。人工智能辅助发明中的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具有“重大贡献”的人。其中,“重大贡献”指发明人必须以某种重要方式对本发明的构思做出贡献。

需要注意的是,该指南并非实质性规则,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如果申请人不服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据本指南做出的决定,仍然可以向PTAB和法院进行上诉。

该指南可通过下方原文网址查阅。

(编译自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2/13/2024-02623/inventorship-guidance-for-ai-assisted-inventions)

2.美国发布灵活判定显而易见性的审查指南

2024年2月2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灵活判定显而易见性的审查指南。显而易见性的判定原则源于KSR Int'l Co. v. Teleflex Inc.案(简称KSR案),该原则是评估是否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重要因素之一。新指南旨在指导审查员依据KSR案之后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先例,灵活地判定专利申请是否显而易见。该新指南还强调了结论需有合理解释的要求,并与《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共同为审查员和代理人提供实操指引。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美国发明法案》如何影响KSR案件的时间点

2013年3月16日《美国发明法案(修正案)》(AIA)正式生效。根据该法案,在判断一项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需要确定的是特定时间点(申请专利的有效日期)之前,这项技术是否已经被人们所知道,即是否为现有技术。而KSR案在前述法案生效之前判决,且该案认定,判断一项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时间点为该技术发明之前。因此,审查员在根据《美国发明法案(修正案)》判定显而易见性时,应将KSR案中提到的“发明时”解释为《美国发明法案(修正案)》规定的法定时间点,即“申请专利的有效日期之前”。

(2)显而易见性的判断仍然适用Graham案的判断方法

Graham案中确定的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方法在KSR案件中再一次被重申。该方法主要包括:确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找出现有技术和新发明之间的差异,以及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除此之外,商业成功、长期存在的需求等帮助理解发明背景的因素也应予以考量。审查员应继续遵循前述显而易见的判定方法。

(3)联邦巡回法院重申认定显而易见性的灵活方法

KSR案件在认定显而易见时的灵活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现有技术范围的正确理解,二是关于修改现有技术的正当理由。自该案件裁决以来,联邦巡回法院反复强调案件体现的灵活性非常重要。

(4)审查员必须考虑所有与发明显而易见性相关的证据

在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审查员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证据,包括现有技术的信息、发明的背景等。只有考虑了所有相关证据,才能作出公正、准确的判断。此外,联邦巡回法院明确表示,除非附有事实支持,否则专家对与显而易见性调查相关的事项的结论性意见可能是无效的。

(5)审查员将基于事实进行推理,以作出适当的法律判定

显而易见是一个基于事实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时,审查员需要先确定事实,然后进行合理地推理。虽然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但审查员必须确保他们的判断是基于事实和合理推理的,只有这样,他们的判断才能被认为是合法和公正的。

新指南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美国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难度,特别是对于生物医药领域等渐进式创新的发明创造。

(编译https://www.regulations.gov/document/PTO-P-2023-0053-0001)

3.加拿大就加强研发和知识产权支持开展磋商

2024年1月31日,加拿大政府为了继续实施科学研究和实验开发计划(SR&ED),启动关于加强研发和在加拿大创造和维持知识产权的公众咨询活动。

科学研究和实验开发计划(SR&ED)通过提供税收优惠(收入扣除和投资税收抵免)来支持各种规模和领域的加拿大企业。作为加拿大创新战略的基石,2021年税收抵免为加拿大超过22,000家企业提供了约39亿加元的研发支持。政府已承诺对该计划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有效鼓励加拿大的研发,并探索使其与时俱进和简化的路径。

加拿大政府还将考虑税收制度是否可以作用于专利盒制度并发挥作用,鼓励在加拿大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保留。专利盒为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提供收入优惠税率,以激励研究和开发。

(编译自https://www.canada.ca/en/department-finance/news/2024/01/government-launches-consultations-to-increase-canadian-research-and-development-and-intellectual-property-retention.html)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