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知识产权制度及政策动态(2024.03)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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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

1.韩国将专案审判扩展到二次电池和新一代通信技术领域

2024年3月5日,韩国知识产权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宣布,将积极听取企业的需求与建议,提供更快速、更公正的审判管理服务。继半导体和移动领域之后(2023年10月),支持尖端技术领域的专门法庭将于2024年扩展到二次电池(2024年3月)和新一代信息通信领域(2024年5月)。

韩国知识产权局计划将判决管理服务集中在重组判决部门的操作系统、关注消费者、提供快速听证程序以支持社会和经济弱势群体三个方面。

(1)裁判操作系统重组:高科技裁判扩展到二次电池和新一代通信

针对国家层面急需技术保障的重大审判案件,由具有丰富评审经验的法官组成专门法庭处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024年1月,为解决因各领域审判量差异导致处理时间不平衡的问题,裁判部门的人力资源将优先配置到审判量大的领域。由此,生物技术和商标领域因数量巨大而导致周期延长的问题可能得到缓解。

(2)改进听证程序:仅选择能够延迟专利权登记的案件并快速处理

根据韩国《专利法》第92条第2款,如果自专利申请日起4年或自审查请求日起3年(以较晚者为准)起延迟注册,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将按照延迟的期限延长。随着需要延期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从2024年1月起,经较长时间审查后要求审理的案件,将在审判长的指导下迅速办理从而尽量缩短延长期限。

自2024年3月起,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无效审判、权利范围确认等争议的案件,将积极利用集中听证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争执拖延。同时,快速听证程序将减轻企业应对纠纷的负担。

此外,2024年3月15日,通过引入“裁判参考制度”,在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案件中,积极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提高听证会的可靠性。

(3)对社会和经济弱势群体的支持:引入针对判决请求的依职权修正系统、开放数字判决系统等

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裁判主张依职权更正制度”,由裁判员依职权对裁判主张中轻微而明显的缺陷予以更正。通过这一积极主动的管理,将降低审判申请者填写相关材料的难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程序效率。

此外,随着数字化审判系统的开通,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准备审判文件的输入过程,并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证据文件进行自动分类,从而提高裁判申请的效率和便利性。

(编译自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041&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2.菲律宾发布法定合理使用指南

近期,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发布《法定合理使用指南》,以纪念第十一届合理使用周。与菲律宾版权及相关权局(BCRR)制定并发布的《合理使用指南》不同,后者是为了阐明某些活动必须满足特定要求才能成为法定合理使用,而新发布的合理使用指南则是提供清晰的允许合理使用原则和公众知识,并帮助任何发现自己处于所涵盖场景中的潜在用户。

《法定合理使用指南》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法定合理使用”或某些法律情况下产生的有限版权保护,包括新闻报道、针对视障人士的作品、私人和非营利表演以及法律程序。第二部分介绍了在学术出版物、新闻文章和政府制作的作品中引用作品时的合理使用。第三部分则详细介绍了适用于建筑作品、作品私人复制品、图书馆复印副本和计算机程序改编的规定。

根据菲律宾版权及相关权局,为了确定合理使用原则是否适用于某种情况,必须逐一涵摄《合理使用指南》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定,公众应该主动请求许可,并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

(编译自https://asiaiplaw.com/section/news-analysis/ipophl-releases-statutory-fair-use-guidelines-to-clarify-rules-on-copyright-exceptions)

二、RCEP协定成员国

日本将实施专利申请保密制度

根据《经济安全促进法》,日本将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利申请保密制度。根据该制度,如果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所描述的一项发明,有可能通过外部行为给国家及其公民带来安全隐患,即可依据“安全指定”程序暂停该专利申请公布、专利授权和驳回等程序。

一项专利是否应该进入专利申请保密制度分两个步骤进行审查:日本特许厅的初级审查和内阁府的安全审查(二次审查)。此外,引入该制度后,在某些情况下将会禁止包括PCT在内的外国申请。因此,保密审查制度引入了禁止外国申请的事先确认事宜,即外国申请是否应该被禁止必须先行向日本特许厅厅长进行确认。

专利申请保密制度流程图

(1)日本特许厅的初级审查

日本特许厅的初级审查根据国际专利分类筛选出包含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申请,并将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文件移交至内阁府进行安全审查。特定技术领域是指,根据国际专利分类,如果公开可能给国家及国民安全带来重大危害风险的发明技术领域以及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领域。如果申请人主动申请保密审查,原则上该发明也应进行安全审查。

(2)禁止外国申请的事先确认

根据禁止外国申请的事先确认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日本完成且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如果将该发明创造在日本提交专利申请可能会受到安全审查。原则上,该发明创造必须先在日本提交专利申请(首次申请),才可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包括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即PCT申请)(该法第78条第(1)款的主要条款)。

不属于禁止外国申请的发明创造,例如明显不属于特定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仍可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而无需先在日本提交专利申请。

(编译自https://www.jpo.go.jp/e/system/patent/shutugan/patent_applications.html)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

1.欧洲多国实施恶意商标申请的通用指南

欧盟知识产权局与成员国知识产权局(MS IPOs)和欧盟知识产权局用户组成员协会共同制定了《CP13通用惯例》(以下简称“通用惯例”),以协助审查员、申请人和代理人分析商标申请中可能存在的恶意行为,旨在确保包括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在内的相关机构在评估恶意行为时得出类似且可预测的结果。

通用惯例首先定义了评估恶意的关键概念,并就不同利益相关者如何理解这些概念提供指导,确保实践一致。

其次,通用惯例还提供了有关恶意和不诚实意图的一般概念,确定了恶意的具体表现(即侵占第三方权利和滥用商标制度的行为),还提供了恶意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确定是否存在恶意或恶意案件中申请人身份等信息。

最后,通用惯例还提供了在评估恶意时常见的可能相关因素的非详尽清单(其中只有“申请人的不诚实意图”是强制性规定的因素)、最典型的恶意情形和相关因素(即寄生行为、违反信托关系、防御性注册、重新申请和投机目的/商标作为杠杆工具)以及恶意达到何种程度方能拒绝或驳回的判断标准。

通用惯例已于2023年11月获得欧盟知识产权局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各成员国实施通用惯例的时间如下:

2024年3月22日起实施的国家或组织:比荷卢经济联盟(BOIP)、奥地利、德国、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克罗地亚、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爱尔兰;

2024年4月2日起实施的国家和组织:丹麦、法国;

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和组织:匈牙利;

2024年6月22日起实施的国家或组织: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希腊、波兰、葡萄牙、瑞典。

(编译自https://www.dpma.de/english/our_office/publications/important_notices/notice_22032024/index.html)

2.欧洲专利局加速处理平行诉讼案件异议程序

继欧洲专利局(EPO)去年11月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OJ EPO 2023, A99)后,2024年2月22日,欧洲专利局再次发布通知称将加速处理平行诉讼案件异议程序。如果欧洲专利局从统一专利法院(UPC)或缔约国的国家法院及主管机关获悉该异议专利有平行的侵权或撤销申请,欧洲专利局将加快推进异议程序。为了在《欧洲专利公约》(EPC)法律框架下对此类异议案件迅速做出最终裁决,异议庭将尽最大努力快速做出程序性行动。为此,将在最少通知的情况下迅速发出口头诉讼传票,而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各方的合作至关重要。

采取的具体加速措施将取决于欧洲专利局何时收到并行法庭诉讼的通知,如下所述:

(1)在异议期间内收到(即欧洲专利授予后的9个月内):期限届满后,将邀请权利人在3个月内(之前为4个月)对异议发表评论,并在收到权利人答复后2个月内发出传票,在最短通知时间内传唤当事人(《欧洲专利公约》第115(1)条);

(2)在异议期限届满后,且申请人对异议作出答复之前收到:口头诉讼传票将在收到权利人答复后2个月内发出。双方将在最短时间内被传唤(《欧洲专利公约》第115(1)EPC条);

(3)在申请人答复后,发出传票之前收到:口头诉讼传票将在收到平行诉讼信息后2个月内发出,双方将在最短时间内被传唤(《欧洲专利公约》第115(1)EPC条);

(4)在传票发出后收到:口头审理将重新安排到最早的日期(前提是可以节省大量时间);

(5)在决定宣布后收到:决定和会议记录将在一个月内发布。

前述加速措施立即生效,也将适用于未决诉讼。欧洲专利局加快完成此类平行异议程序将有助于保障法律的确定性和程序效率,同时提高欧洲专利制度的质量和一致性,加快处理不仅符合参与程序各方的利益,也符合主管机关、法院和公众的利益。

(编译自https://www.epo.org/en/news-events/news/acceleration-opposition-proceedings-cases-parallel-court-actions)

3.美国延长首次申请人快速审查试点计划

2024年3月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延长首次申请人快速审查试点计划。该试点计划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及其包容性创新委员会提出,于2023年3月9日开始,原定于2024年3月11日结束,旨在增加刚接触专利申请程序的发明人对专利制度的可及性,包括服务资源不足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发明人。

原则上,提交专利申请后,发明人通常必须等待审查员的书面调查结果通知,例如拒绝或限制。该计划减少了发明人申请审查的等待时间,加快了第一次专利局审查速度,从而扩大了创新机会,促使他们能够更快地发挥创新的影响力。

过去一年的试点计划中,专利商标局共收到350多份申请,其中超过142份被接受,并授予15项专利。

此次延长的试点计划将从2024年3月11日开始,直到2025年3月11日,或自试点计划开始,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1,000份申请为止。

​​​​​​​(编译自https://www.uspto.gov/about-us/news-updates/uspto-extends-successful-pilot-program-helping-first-time-patent-filers)

4.印度颁布2024年《专利法(修正案)》

印度内部贸易促进部(DPIIT)考虑相关者利益之后,于2024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印度2024年《专利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本次修订案主要实现了:(1)简化专利申请审查程序,加快专利申请审查速度;(2)通过调整延期费用,对某些先前不可延期的期限采取灵活手段;(3)简化相应的境外备案资料和工作报表的要求;(4)遏制提出无意义的授权前异议。主要修订的条款如下:

(1)缩短提交审查请求(RFE)的时间

提交审查请求的时间从优先权日或申请日(以较早者为准)起的48个月缩短至31个月。这一规则仅适用于修正案生效之后提交的审查请求。

(2)延长首次审查报告答复的时间

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规则24B和24C,申请人在提交对首次专利审查报告的答复时可以请求最多3个月的延期,但是该请求必须在提交首次审查报告答复的6个月之前提交。

修订后的规则放宽了上述6个月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延期请求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在自首次审查报告签发之日起9个月内的任何时间提出延期请求。

(3)调整延期费用

根据修正案,延长首次审查报告答复需缴纳相应的费用:普通审查程序中,个人/小型实体/初创企业/教育机构需每月缴纳1,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86.708元),其他机构需每月缴纳4,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346.832元);快速审查程序中,个人/小型实体/初创企业/教育机构需每月缴纳2,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173.416元),其他机构需每月缴纳10,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867.08元)。

根据修正案,延长提交工作报表/相应申请详细信息表的时间需缴纳相应的费用:个人/小型实体/初创企业/教育机构需每月缴纳2,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173.416元),其他机构需每月缴纳10,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867.08元)。

(4)简化国外相应申请信息的提交程序

提交专利申请后,及时提供与相应专利申请相关的最新详细信息的持续义务已被放宽。根据修正案,相关材料首先应在申请阶段提交,然后应在(i)自首次审查报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相应专利申请的更新详细信息检验报告;(ii)自审查员提出请求之日起2个月内。

(5)修改授权前异议程序

根据修订之前的规则,提出授权前异议无需支付官方费用。

根据修订案,大型实体提交授权前异议的官方费用为20,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1734.16元),个人/小型实体/初创企业/教育机构为4,000印度卢比(约合人民币346.832元)。此外申请人提交授权前陈述答复声明的规定时限由3个月缩短至2个月。

(编译自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8f58d640-b541-4286-827a-06da5349af44)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