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RCEP协定成员国
1.日本专利局新设人工智能顾问支持专利审查
自2024年4月1日起,日本特许厅(JPO)设置“人工智能顾问”一职。作为外聘专家,人工智能顾问依据其具备的与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相关的专业知识,为专利审查员提供技术培训和问题答复等支持。
随着ChatGPT等一系列大模型的出现,人工智能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得以应用。为应对这一发展趋势,日本特许厅于2021年1月便成立人工智能支持小组,负责改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的审查环境。该小组由行政人员和人工智能官员(以下称“AI官员”)组成(具体构成如下图所示),而人工智能顾问则作为外聘专家提供支持。AI官员通过回应审查小组的咨询,整合每个审查部门的知识,为实现高效和高质量的审查提供支持。2023年10月,为加强小组团队实力,AI官员的数量由13人增加至39人。
人工智能支持小组构成
目前,担任人工智能顾问的专家为日本国家信息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相泽明子、东京大学先进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教授原田达也以及奈良科学技术研究所数据驱动科学创造中心主任君人船津。
(编译自https://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24/0328_002.html)
2.新加坡征求公众针对允许规避访问控制措施例外情况的反馈意见
2024年4月22日,新加坡法律部(MinLaw)和新加披知识产权局(IPOS)就《2021年版权法》(CA)中提供的例外情况征求反馈意见。
访问控制措施包括旨在控制对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访问技术、设备或组件。此类技术措施的功能类似于数字锁,可以防止侵犯版权行为,例如,防止用户制作盗版电影。规避此类访问控制措施以及销售允许他人实施规避行为的产品和服务一般是被禁止的。
在实践中,访问控制措施可能无形中限制合法和非侵权使用。例如,访问控制措施会阻止以教育为目的的在电影或媒体研究课程中汇编部分电影/视频短片的行为。因此,在有限的情况下,版权法会提供例外情况,允许用户规避此类访问控制措施以合法的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受保护的表演。
新加坡法律部和新加披知识产权局主要就以下两点征求反馈意见:
是否应保留现有的例外情况。如需要保留,是否需要修改以及修改的建议;
是否应为现有的非侵权用途或因新加坡《公司法》颁布而产生的任何新型非侵权用途引入新的例外情况。
(编译自https://www.ipos.gov.sg/news/press-releases/ViewDetails/minlaw-and-ipos-seek-feedback-on-situations-where-circumventions-of-access-control-measures-should-be-allowed/)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
1.美国发布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指南
2024年4月11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南旨在告知从业人员、专利商标专业人士、创新者和企业家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使用人工智能(AI)处理事务时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提醒参与美国专利商标诉讼的个人注意相关规则和政策,帮助他们了解和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风险并就风险缓解提供建议。
伴随着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深入实践,在2023年9月2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举行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AI/ET)伙伴关系活动上,美国专利商标局表明其将持续参与公众互动,并通过AI及新兴技术伙伴关系(AI/ET伙伴关系)与利益相关方加强联系,审查使用人工智能应遵循的规则和政策并确保其可保护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生态系统免受潜在风险的影响。现行规则和政策包括:坦诚和诚信原则、签名与证明要求、信息保密性、外国备案许可及出口条例、电子系统使用政策以及对客户的责任义务,具体如下:
使用AI起草文档应遵循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相关政策和义务;
AI协助或自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所有文件需要自然人签名;提交文件需获得USPTO.gov帐户,该账户仅自然人可获得;
使用AI访问美国专利商标局系统时应遵循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使用AI应注意保密性要求并维护国家安全;
使用AI进行任何操作必须遵循坦诚和诚信原则,不得有任何欺诈或者故意不当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译自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4/11/2024-07629/guidance-on-use-of-artificial-intelligence-based-tools-in-practice-before-the-united-states-patent)
2.美国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局长复审新规则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并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2024年4月16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局长复审新规则发布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拟议规则制定通知与临时程序具有类似的作用,期间美国专利商标局同时面向公众就该规则征求意见,当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最终规则且规则生效后,该通知将会更新。
通过提出新规则,美国专利商标局期望优化《美国发明法》(AIA)程序中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裁决的局长复审程序(Director Review of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Decisions):由负责知识产权的商务部副部长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担任代理局长或履行局长职责的人对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决策进行审查,以此提升其决策的准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拟议规则制定通知规定了两种审查方式:①被动审查:基于《美国发明法》诉讼的一方可以在该诉讼中请求局长对任何有关机构的决定、任何最终书面决定,或对有关机构的决定或最终书面决定进行重审的任何决定进行审查;②主动审查:局长主动启动相关审查。
此外,拟议规则制定通知还规定了当事人请求局长复审的时间和文件格式。拟议规则制定通知衔接了局长复审程序与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基础程序,并规定了针对局长复审结果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的时间。
美国专利商标局建议增加的内容包括:局长复审的普遍可用性、是否可以进行独立的局长复审、局长复审请求及请求条件的可用性、局长复审决定的终局性、局长复审流程、局长委托审查、与主管局沟通的规定。
公众对前述内容有任何的意见和建议,均可在2024年6月17日之前提交。
(编译自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4/04/16/2024-07759/rules-governing-director-review-of-patent-trial-and-appeal-board-decisions)
3.欧盟发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移交指南》
2024年4月15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移交指南》(以下称“移交指南”)(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 Guide to Criminal Referral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 Cases)。本移交指南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必要的工具,辅助其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进行刑事移交,尤其是涉及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的严重和有组织犯罪。此外,移交指南还提供了适用于常见知识产权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专业建议,阐明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在调查和起诉阶段的作用,列明了报告知识产权犯罪的实用清单,从而规范刑事移交程序,促进调查的质量和效率。
移交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
强调表明知识产权犯罪并对调查当局有帮助的知识产权侵权要素;
详细介绍如何进行初步调查和收集证据,并提交给调查当局;
概述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刑事调查和起诉阶段的作用;
针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常见问题进行问答(FAQ);
建立“侵犯版权和商标刑事案件”刑事移交清单;
建立“商业秘密犯罪”刑事移交清单。
(编译自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observatory/empact-intellectual-property-owner-guide-to-criminal-referrals-in-intellectual-property-crime-cases)
4.欧盟实施《商标通用实践14》
2024年4月19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正式实施《商标通用实践14》(CP14)。《商标通用实践14》确立了评估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的一般判断原则,特别是对概念的共同理解、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被认为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的组合性示例,规定了该机构对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道德原则的商标申请的处理方式。
(1)背景:恶意商标申请增加
《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f项禁止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注册商标,该条款已经通过欧盟判例法获得了一些支持。然而,由于公共政策和道德条款之间的关系存在不确定性以及恶意商标申请增加,欧盟政策制定者为各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机构制定了共同的理解原则,即《商标通用实践14》。
根据欧盟知识产权网络,“公共政策”一词应被理解为“欧盟社会在特定时间点的一套基本规范、原则和价值观”。这一定义包括欧盟关于人的尊严和自由的普遍价值观,以及《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所宣布的民主和法治原则。“公序良俗”的含义则出现在《就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的商标通用实践的共同信息》中,即“欧盟社会在特定时期接受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和标准”。
(2)商标注册申请的评估过程
根据《商标通用实践14》,对于商标注册申请,应该先逐案独立评估标志或文字商标本身的含义,再评估拟申请商标和与该商标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
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涉及非法物质、公共安全风险、宗教或神圣关系、低俗元素、性暗示、贬低和犯罪活动等。评估前述主题相关的商标时,还需要考虑欧盟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原则。
(3)欧盟澄清法律检验标准
在主观决策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商标通用实践14》引入更多客观的分析方法。根据该实践,公共政策的基本规范应该可以从可靠和客观的来源确定,而基本的道德价值观和标准则需要通过对相关群体在特定时间点认为可以接受的内容进行实证评估来确定。
此外,欧盟知识产权网络还对道德和“恶趣味”作了区分。根据欧盟法律,违反可接受的道德原则的商标是不可注册的,但“恶趣味”本身并不会触发《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f项的禁令。
(编译自https://www.euipo.europa.eu/en/news/publication-and-implementation-of-cp14)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